首页   |   基本情况   |   招生考试工作   |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   人事师资信息   |   教学质量信息   |   学生管理工作   |   学术、教学建设工作   |   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   应急管理 
关于印发《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工院党字〔2015〕32号

关于印发《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8月10日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5年8月10日

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为落实中央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的主体责任,强化纪委的监督责任,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

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学院发展战略、办学指导思想、总体工作思路以及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3.学院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制定;

4.学院年度决算、预算的制订和调整;

5.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6.党的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决定;

7.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相关政策的制定;

8.学院专业设置和调整,学院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9.学院党政部门和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以及新进人员的招聘工作;

10.全院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11.院级奖惩事项的审定,院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

12.工资待遇、医疗、住房、职称评聘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3.校园安全稳定、保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政策;

14.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5.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16.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7.院办产业的开发和产权变更;

18.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9.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20.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副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和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和确定;

2.全国和省市级、区县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3.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负责人和成员的确定;

4.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的确定;

5.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干部任免问题。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大宗物资及图书、设备采购项目;

2.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3.国内外合资(含对外投资)、合作(含对外合作办学)的重大项目;

4.学院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5.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问题。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预算内资金使用单项支出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单项支出在100万元以下的资金款项的支出,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2.对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对外投资、合作、融资或还、贷款方案;

4.受赠的大额资金或物品的使用方案;

5.其他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在党委书记的主持下,党委会讨论决定事关学院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对学院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通过院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1.出席党委会的正式成员为院党委成员。根据工作需要,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2.出席院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院长、院党委书记、副长、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其他列席人员由院长根据需要确定。

3.党政领导碰头会和其他非正式会议不得进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

(三)民主决策程序

1.“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决策之前,要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形成论证报告或咨询意见。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充分的酝酿、沟通以及通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3.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5.对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对科级干部任免,参照《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6.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分管班子成员和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

(三)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方针。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1.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1)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2)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时,需要2/3以上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3)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参加党委扩大会的成员由党委会决定。议题需要表决时,非党委成员无表决权。

(4)召开党委会或扩大会时,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会场,讨论完毕即退场。

(5)党委会或扩大会的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一般情况下党委会的议题由党政办公室汇总报党委书记,经书记和院长商量后确定,会议有关材料应提前送至党委成员及有关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特殊原因难以提前送达的,可将材料直接带到会场。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负责整理会议纪要,并存档备查。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2.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1)院长办公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办公会由院长主持。

(2)院长办公会按照会议通知排定的议题顺序对议题进行审议。除进行一般性的情况通报外,会议进行过程中不能临时提出会前未列入议程的议题。

(3)院长办公会审议议题时,由分管院长就该项议题做简要说明。如需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由列席会议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做简要补充。会议就该议题的主要原则和内容进行讨论,由会议主持人对议题作出讨论结论。

(4)审议中如发现议题所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难以做出决定时,即中止对该项议题的审议,退回有关职能部门重新进行准备,待条件具备后再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院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5)院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所有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必须在会前由有关职能部门将文件送交学院党政办公室,由学院党政办公室分送办公会各位成员审阅。没有特殊原因未能按时送交有关文件的议题,不能列入办公会议程。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要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备查。

(四)凡前次党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由有关部门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凡前次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1/2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五)在讨论到本人及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回避。

(六)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有时限要求的也应一并明确。

(七)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对于要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者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八)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1.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院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院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责任部门,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2.根据工作需要,各二级单位必须用党政联席会的方式进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

(二) 反馈阶段性报告

1.组织实施部门应在事中、事后将决策事项的进度和完成情况以文字形式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或委托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向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进行详细汇报,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及时请示研究。

2.学院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设备采购,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告院长办公会。

(三)加强监督检查

1.党委会、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院长汇报。

2.学院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3.教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4.学院财务处应在手续完备、程序恰当的前提下,结算未列入预算的支出,否则有权拒付。在特殊情况下,可有两名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同时作出书面说明。

5.根据工作需要,院党委或委托纪检监察部门可调阅各二级单位关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记录。对有群众举报的,应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核实结果。对署名举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回复举报人。

五、责任追究

对于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遵守、不履行、不正确或规避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六、其他

(一)学院有关职能部门、系部应依据本办法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流程。

(二)本实施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三)学院于此前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党政办公室2015年9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