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本情况   |   招生考试工作   |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   人事师资信息   |   教学质量信息   |   学生管理工作   |   学术、教学建设工作   |   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   应急管理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济工院字〔2019〕61号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为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学校学习提供便利,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和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四条学校国际学生管理的工作方针是:以人为本、多元包容、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地推进学校国际学生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制

第五条学校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全校国际学生工作,主持制定全校的国际学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细则,协调解决国际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对外合作交流学院是我校国际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国际学生管理政策的制定、实施、监督和工作协调,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联系,做好国际学生的涉外管理工作,负责全校国际学生学习与生活的总体协调。

第七条各专业学院是学校国际学生专业教学工作的主体。各专业学院确定一名院领导分管国际学生工作,安排好本部门国际学生教学及日常管理等各项事务。

第八条学校各相关处室部门主动配合,做好国际学生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招生和录取

第九条国际学生的招生计划和录取标准由对外合作交流学院依据学校发展需求及各二级学院接纳能力确定,统一制订并对外公布招生简章,积极组织和落实对外招生宣传。

第十条国际学生录取手续、录取通知书发放及来华留学入境签证、体检、医疗保险等由对外合作交流学院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办理。

第四章 奖学金与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国际学生可依据自身发展需要申请全额或部分奖学金。

第十二条国际学生管理经费由学校财务处单独设立专项管理。

第五章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国际学生的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学校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四条语言教学和中国概况的教学由对外合作交流学院负责。汉语为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并同步进行英语语言教学。

第十五条各二级学院负责国际学生的专业教学,结合国际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专业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国际学生的修读计划。

第十六条各二级学院组织国际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可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尊重国际学生本国文化和个人信仰,并遵守有关涉外规定。实习计划需在学生实习前三个月报对外合作交流学院备案。

第十七条学校信息中心、图书馆等部门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国际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与服务。

第六章 学籍与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对外合作交流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国际学生信息进行审核,学校教务处负责国际学生的学籍注册及信息管理,对外合作交流学院负责国际学生的学籍信息备案。

第十九条国际学生发生学籍异动或受到奖励和处分时,各

专业学院应及时报送对外合作交流学院备案,对外合作交流学院按不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国际学生完成预定教学计划、成绩合格者,由学校教务处报上级主管部门申领毕业证书;成绩不合格者或未完成学业者,颁发完成已合格课程成绩单,并出具参加学习证明。相关证书和证明的发放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相关证书和证明的英语文本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学院负责。

第二十一条国际学生招生、培养、奖惩、学籍及毕业等材料的原件由学校相关部门管理;原件副本交由对外合作交流学院建档管理。对外合作交流学院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和要求,建立国际学生电子档案信息库。

第七章 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

第二十二条国际学生可在一年级结束前20个工作日内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对外合作交流学院备案后,由各二级学院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手续;一年级之后的学生转专业,由各二级学院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手续后,报送对外合作交流学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休学最长时限为2年。由国际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专业学院按学籍规定办理体学手续,并报送对外合作交流学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休学的国际学生如要复学,由国际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送对外合作交流学院审批备案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本人申请退学者;

(二)休学期满不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或患有传染性疾病等不适于在中国境内滞留者;

(四)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五)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法律机关处以刑罚以上者。

第二十六条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已完成课程的成绩单,并出具学习证明。

第八章学生工作与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对外合作交流学院负责总体协调全校国际学生的日常管理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工作,为国际学生提供办理出入境及来华居留手续所需的材料,协调解决国际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对外合作交流学院内设置国际学生辅

导员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校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及军事训练,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并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第三十条国际学生经对外合作交流学院审批备案后,可在学校内指定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言行。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经对外合作交流学院审批备案后,可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三条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依法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国际学生在学校宿舍外居住的,由国际学生本人书面向对外合作交流学院提交备案申请,并及时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费用自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原件副本是指原件的复印件加盖相应部门公章。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依照国家的相关法规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以中文文本为准,由对外合作交流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起执行。

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6月4日

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