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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教师(专家)聘请及管理办法(试行)

外籍教师(专家)聘请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聘请外国专家是学院引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拓宽学科领域,提高教学与科研水平,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应用性技术性人才。要把好聘请关,严格聘请条件,提高聘请质量,要聘请有真才实学、身体健康、对我友好的外国专家来我院工作。要广开渠道,采取多种形式选聘外国专家,要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外国专家的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择优选聘。聘请外国专家工作要确保重点学科、新兴学科、重点项目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急需,优化聘请比例,实行专家名额目标分配。为了加强我院外籍教师(专家)管理工作,引进国外先进教育、科技成果和管理经验,根据《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专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籍教师(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对华友好,愿与我院合作,符合我院需要;

(二)外籍教师(专家)须有学士以上学位,有两年以上相关教学经验;

(三)身体健康,能担任协议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

(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三条聘请外籍教师(专家)的程序

(一)各二级院(部)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教学需要,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教务处汇总后向组织人事处提出本学院下一学期的外籍教师(专家)需求申请。组织人事处综合后以书面形式在每年的6月上旬和12月上旬向学院提出。对外合作交流学院在接到学院确定的外籍教师(专家)聘请计划后即着手相关的工作。

(二)对外合作交流学院须将拟聘材料备齐,上报济南市外国专家局审批,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济南市外国专家局同意聘请后,到济南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办理《来华邀请通知书》,并发给外籍教师(专家),外籍教师(专家)凭《来华邀请通知书》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来华签证。

(三)外籍教师(专家)应于教学任务开始一周前抵达我院,由对外合作交流学院派专人迎接并安排住宿。

(四)外籍教师(专家)抵达我院后,教务处应会同其所在二级院(部)及时做好教学工作安排。外籍教师(专家)需向对外合作交流学院交一寸半身免冠照片8张以存档及办理有关证件,并由对外合作交流学院联合组织人事处组织其进行常规体检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外籍教师(专家)教学管理

第四条教务处负责外籍教师(专家)的教学业务工作。外籍教师(专家)所在的二级院(部)负责外籍教师(专家)教学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教务处的职责是

(一)根据二级院(部)学科发展、教学的需要,确定聘请人数及要求,提出聘请外籍教师(专家)的书面报告。

(二)审定外籍教师(专家)教学计划和教学使用的教材(包括教学参考、影视及其它资料);审核各聘用单位上报的外籍教师(专家)工作计划,协助其安排外籍教师(专家)的教学、科研设施及专题讲座、经验交流会或学术报告会等。

第六条外籍教师(专家)所在的二级院(部)的职责

(一)根据学科和课程建设的需要,安排外籍教师(专家)的教学、科研任务;审核并协助外籍教师(专家)制订授课或科研计划、选定教材和教学辅助材料,鼓励外籍教师(专家)采用先进的教学、科研方法和手段。

(二)执行学院的听课制度,掌握外籍教师(专家)的教学情况,指派有一定经验的骨干教师(专家)协助外籍教师(专家)搞好教学、科研工作,收集并积累外籍教师(专家)的讲授材料和科研成果。

(三)聘用期间,定期开展外籍教师(专家)的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并将外籍教师(专家)的工作情况及评估情况提交教务处和对外合作交流学院。

(四)对外合作交流学院指定一名合作教师(专家),负责协调外籍教师(专家)的教学工作。

(五)掌握和了解外籍教师(专家)的教学态度、业务水平、教学效果,有问题应及时同外籍教师(专家)交换意见,促其改进工作。

(六)填报外籍教师(专家)的课时工作量。

第七条合作教师工作职责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掌握国家的外事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和管理水平,增强政治敏感性,保守国家秘密,履行好合作教师的职责。

(二)配合教务处、二级院(部)等相关部门,定期召开班级会议,了解学生对外籍教师(专家)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外籍教师(专家),促进其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密切保持与外籍教师(专家)的联系,负责做好和外籍教师(专家)在教学上的沟通工作,及时与教务处、二级院(部)、对外合作交流学院等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外籍教师(专家)的教学、学生管理等工作与二级院(部)和教务处联系,旅游安排、生活、政策法规等方面工作与对外合作交流学院联系,安全工作与保卫处联系。

(四)关心外籍教师(专家),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安排和处理外籍教师(专家)的教学、生活和安全等相关问题。

(五)做好外籍教师(专家)与学生、教师、院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工作。

(六)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外籍教师(专家)行政管理

第八条外籍教师(专家)的涉外管理以及日常生活管理由对外合作交流学院具体负责,二级院(部)予以协助;外籍教师(专家)来华、离华的迎送工作由对外合作交流学院和二级院(部)共同负责。

第九条对外合作交流学院的职责

(一)根据学院教学工作的需要负责外籍教师(专家)的聘请工作,办理聘请外籍教师(专家)的报批手续以及外籍教师(专家)来华后的专家证、居留许可等有关证件。

(二)向外籍教师(专家)宣传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配合组织人事处与外籍教师(专家)签订工作合同。

(三)做好外籍教师(专家)的日常生活管理服务工作。

(四)安排外籍教师(专家)节假日的活动,组织外籍教师(专家)参加省、市外事部门和学院的集体活动。

(五)建立外籍教师(专家)档案。

(六)处理与外籍教师(专家)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外籍教师(专家)可自愿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文娱、体育活动。学院及聘用单位要为丰富他们的业余文化生活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为充分发挥外籍教师(专家)的专长和作用,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经校际间相互协商,并征得学院分管外事领导的同意后,外籍教师(专家)可应邀到其他兄弟院校讲学。外籍教师(专家)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在外兼职或承接与完成聘任任务无关的工作,不得从事传教或对我不友好、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外籍教师(专家)因故不能上课,需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外籍教师(专家)请病假,须持指定的涉外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外籍教师(专家)任职期满,由二级院(部)按照实际情况写出书面鉴定报送教务处。教学成绩显著者,可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学院将组织材料上报有关部门,争取获得上级有关部门及政府的荣誉称号和奖励。对工作表现差者,应予以批评,促其改进。教学态度差、不能完成教学任务并经帮助无效者,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者不予续聘。

第四章外籍教师(专家)安全保卫管理

第十五条外籍教师(专家)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学院保卫处负责。

第十六条保卫处的职责

(一)外籍教师(专家)到校后,向辖区派出所报告。

(二)保卫处应加强对外籍教师(专家)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好外籍教师(专家)的人身、财产安全保卫工作。

(三)把外籍教师(专家)工作、生活场所作为安全防范重点部位,定期对上述场所的防火、防盗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四)妥善处理外籍教师(专家)与我国公民的纠纷,化解矛盾,消除隐患。

(五)对我院师生员工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在与外籍教师(专家)友好交往的过程中注意维护国家和学院的利益。

第五章外籍教师(专家)外出管理

第十七条外籍教师(专家)到校的第一个星期,其外出须由对外合作交流学院工作人员陪同,并由对外合作交流学院负责向外籍教师(专家)介绍学院的情况等。

第十八条在工作日或周末外籍教师(专家)若要离开济南市区,须告知对外合作交流学院,并由其部门及分管领导批准和备案,获准后方可离校。回校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外籍教师(专家)离校外出前由对外合作交流学院告知外出安全等注意事项。

第六章外籍教师(专家)假期管理

第二十条外籍教师(专家)在假期(暑假、寒假及国家法定假日)期间,要按照学院要求,做好教学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外籍教师(专家)在假期外出旅游,应书面通报旅游地点、时间、何时返回济南等内容,经二级院(部)领导批示后,向对外合作交流学院呈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济南。外籍教师(专家)在外期间,合作教师应与其保持联系,并及时向二级院(部)领导和对外合作交流学院汇报。

第二十二条外籍教师(专家)休假期间,需确保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并自负其责。对外合作交流学院应与其保持联系,定期上门访问了解情况,若发现不正常现象应立即上报。

第二十三条外籍教师(专家)在假期的生活由二级院(部)和对外合作交流学院负责管理,有关人员应为其妥善安排。

第二十四条外籍教师(专家)外出若需学院解决行程安排等事宜,应提前两周向对外合作交流学院申报。

第七章外籍教师(专家)聘请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费用的承担

(一)在外籍教师(专家)的聘请过程中对外合作交流学院联合组织人事处对外籍教师(专家)进行面试(包括电话面试),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费用。

(二)对外合作交流学院负责外籍教师(专家)的接机(站)、签证、专家证、居留许可等的办理所产生的费用。

(三)外籍教师(专家)到校前,其住房等生活条件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四)外籍教师(专家)需在中国政府制定的保险销售企业处购买保险,费用由外教自行承担。

(五)外籍教师(专家)的办公用品由总务处负责解决。

第二十六条外籍教师(专家)享受固定薪酬,不享受校内津贴。

第二十七条财务处的职责:

(一)负责执行和监督外籍教师(专家)的财务开支计划。

(二)依法代征代扣代缴外籍教师(专家)个人所得税。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对外合作交流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