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实施办法
为做好我院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一)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资助对象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我院学生(2009年以后入伍的应届毕业生、2013年以后入伍的往届毕业生、2011年以后入伍的在校生可申请)。
(二)以下学生不享受资助:
1.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2.不属于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3.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
二、资助额度
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额度不超过8000(人/年/元),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之和或获得的贷款之和两者较高者据实补偿或代偿,超出额度部分不予补偿。
三、资助年限
(一)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对相应学位的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补偿年限。
(二)高职连续补偿年限,按照完成我院阶段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四、资助流程
我院每年10月初,审核汇总学生的申请表及入伍通知书,汇总学生资助信息进行系统申报;每年12月31日前拨付资金。
五、资金管理
(一)对我院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
(一)本办法由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