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精神,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学院决定设立“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并制定评定办法。
第二条 学院奖学金分学院综合奖学金和院长奖学金两类。
第三条 凡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均有资格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奖学金评审。
第四条 学院奖学金的评审严格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学院综合奖学金的评定与审核
第五条 学院综合奖学金评定比例和金额
(一)一等奖学金
按学生人数的5% (不超过5% )评定,每人每学年1000 元;
(二)二等奖学金
按学生人数的8% (不超过8%)评定,每人每学年600 元;
(三)三等奖学金
按学生人数的12% (不超过12%)评定,每人每学年400元。
第六条 学院综合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道德品质优秀,积极参加学校和二级学院以及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表现良好。
(二) 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内前10%者,可获得一等奖学金申请资格。
(三) 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内前20%者,可获得二等奖学金申请资格。
(四) 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内前30%者,可获得三等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七条 评定时间、程序和办法
(一)学院综合奖学金评定工作一般在每年10月份进行。
(二)评定工作以同级、同专业、同班为单位进行,按照条件和比例数,以综合测评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出名次,确定获得者。
(三)学院综合奖学金评定工作由二级学院进行初选,确定初选名单,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公示,报学院批准。
第八条 荣获综合奖学金的学生填写《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获奖情况登记表》并存档案。
第三章 院长奖学金的评定与审核
第九条 院长奖学金金额
院长奖学金的获得者及金额视情况而定,一般为每人每学年100-3000元。
第十条 院长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积极进行科技创新活动,其发明获得国家专利者,每项可申请1000元的奖励;搞小发明,虽未获得国家专利,但经省市有关部门评定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可申请300元的奖励。
(二)在省大学生运动会上为学院争得荣誉,可申请80元的奖励,集体项目得分在集体成员中分配。在驻济高校运动会上, 每得一分可申请50元的奖励,集体项目得分在集体成员中分配。在院级运动会或省市大学生运动会上破记录者,破院记录的每项可申请200元的奖励,破省记录的可申请500元的奖励。
(三)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如在助人为乐、坚持正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为学院赢得良好声誉者,视情况可申请100-3000元的奖励。
(四)在其他方面为学院做出突出贡献者,视情况可申请。
第十一条 院长奖学金发放办法
1.学生提出申请,各二级学院根据条件进行评选,并将评选结果予以公示。
2.将公示后的评选结果经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报学院批准。
3.院长奖学金与学院综合奖学金一起评选发放。
4.各种奖额可随学校的具体情况做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1.受过处分者;
2.未注册学籍者;
3.道德品行不良者;
4.其他不宜参评者。
第十三条 奖学金获得者应将奖学金用于本人的学习、生活等实际需要,不得用于吸烟、喝酒、请客等消费行为,如发现此种情况,学院将停发或追回奖学金,并取消所获得的荣誉称号,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奖学金申报和评审要客观真实,严禁弄虚作假,违者取消奖学金评审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 实施并负责解释相关条文。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