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及《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在院学籍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学院、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学生未经学校许可自私在院外打工的行为,学院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原则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财务处、人事处、学生处、教务处、后勤处、团委、二级学院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由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辅导员及学生干部组成,具体负责本二级学院的勤工助学岗位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具体负责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岗位监督检查及工资核算、发放等工作。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内招录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每年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联合用人单位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和管理
第八条 岗位类型: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信息员、实验室管理员、实训室助理、机房管理员、后勤服务助理、管理资料员、场地管理员和各项公益型劳动为主要内容。
第九条 岗位设置要求:
(一)需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或部门须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设岗申请,填写《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用工单位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设岗用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团体、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以“勤工助学”的名义开展活动。
(二)岗位设置应从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要充分考虑学生学习及工作的特殊性。岗位设置应以管理服务、劳动服务、专业锻炼等为主。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及集体活动的,勤工助学办公室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实行“岗位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谁设岗,谁管理,谁负责”原则。
(一)勤工助学学生须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按时到岗。工作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岗。若出现违反用人单位规定的行为,用人单位视情节轻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辞退。出现不按要求违规操作等方面事故,其责任由上岗学生承担。
(二)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须事先向用人单位请假;中途因故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及系审批后,报“中心”备案,以便作相应调整;对于擅自离岗学生,扣发当月工资,且此后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三)用人单位应保护学生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工作条件和环境,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不适合学生的工作,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和有特长的学生,原则上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只能安排一个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能力许可范围内,经本人申请、学院领导批准,允许安排两个院内勤工助学岗位。擅自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学生只按一个岗位给予酬金。
第四章 考核与酬金发放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本着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及素质为目标,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与考核,定期(按月)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检查、考勤情况如实填入《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表》。
第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主要接受用工单位和资助中心的双重考核,通过者可继续留在该部门参加勤工助学。
第十三条 每月末由各用人单位进行考勤和工资核算,将《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表》送至勤工助学办公室,作为核定发放勤工助学酬金的依据并及时审核考勤表,计算工资。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确认。学生于次月10日之前本人持身份证、学生证到勤工助学办公室签字确认,确认无异议,报学院财务处发放酬金。如有特殊情况不在规定时间签字确认应提前两天通知勤工助学办公室。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资金用于支付学生参加院内勤工助学获取的报酬。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报酬为12元/小时,固定岗原则上每周不超过6小时,每月不超过24个小时,每月酬金不超过288元。临时岗每月不超过40个小时,每月酬金不超过480元。
第五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程序:需要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或部门,填写《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上报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勤工助学办公室对外发布招聘信息。
第十七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2.热爱党热爱国家,思想道德品质良好;
3.学习勤奋努力,学有余力,能很好的完成学习任务,有较强责任心;
4.遵守校纪校规,未受过纪律处分,积极参加学院的各种活动,努力完成组织分配的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程序:
1.请有意愿申请勤工助学的同学在校学生处网上下载《勤工助学学生申请表》填写,或到资助管理中心填写《勤工助学学生申请表》,交到资助管理中心;
2.资助管理中心以各二级学院为单位,对该提交了申请的同学进行初步审核,由二级学院在《勤工助学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
3.初步审核后的资料交由各二级学院勤工部进一步审核;
4.最后由资助中心和用工部门统一决定勤工助学人员名单。
5.待岗前培训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凭录用通知单、学生证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专业的有机结合。校外用人单位(不包括营利性娱乐机构)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学院存档)以及具体勤工助学岗位情况。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1.用工单位需与勤助中心、工作学生签订三方协议,遵守协议有关规定;
2.用工单位在工作开始前后如需改变或增加工作内容,必须取得勤助中心、工作学生的认可,并签订补充或变更协议。
3.1年内与勤助中心有过成功合作的用工单位或个人,如有较多用工数量的长期招聘需求,可与勤助中心签署长期合作协议。
4.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学院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得私自印刷、张贴、发放招聘活动的传单和海报。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招聘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其获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不得安排学生从事超出其经营范围的活动,绝不允许安排学生从事非法传销及其他违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用人单位每月将工资划拨到由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专用帐户,由学校统一发放。
1.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时间一般每月总计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实习等除外);
2.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应以协议约定为准,不得影响学生正常晚间返院;
3.学生不到章丘以外地区工作或出差,工作结束必须返院,不在工作单位提供的场所留宿;
4.若因为勤助工作造成对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严重影响,学校或勤助中心有权中止其工作;
5.用人单位须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劳防用品,不得让学生在高空、高温、有毒、腐蚀等有危险性环境中工作,确保学生人身安全。为校外助学学生统一购买助学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用人单位不可向学生收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费、培训费和押金;
7.其它事项以三方协议规定为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院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并进行岗前培训。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院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校外用人单位必须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设置“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项,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每学年颁发证书励予以表彰。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下列情况的学生,将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向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申报,擅自在校内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者;
(二)私自利用勤工助学的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