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精神建立;由教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委员、学院法律顾问三方组成。劳动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
二、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区总工会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三、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学院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学院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调解校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五、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六、劳调会应积极受理发生在本校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及时、公正地做好调解工作,年度调解结案率不低于80%。
七、劳调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到期未结案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的,劳调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八、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劳调会应制作调解协议书,做到一案一卷,并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九、劳调会应积极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协助学校修改和制定校规校纪,使其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引导教职工遵纪守法,逐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