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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 术 委 员 会 章 程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专家在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中

的主导与骨干作用,突出教授治学,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提高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职责与任务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任务

1.审议学院中长期教学和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年度院级教学和科学研究计划暨《课题指南》。

2.审议与学术管理和成果评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及条例,建议试行或修订。监督制度执行情况。

3.审议学院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

4. 审议学院教科研经费计划,监督教科研经费使用情况。

5. 审议、建议批准成立院内各级各类科学研究机构。

6. 评定院级立项课题和对院级以上课题立项申报的初评推荐;对院级立项课题结项进行验收、鉴定,提出是否准予结项的意见;接受院发展规划处(科技处)委托,组织对院级以上结项项目的验收、鉴定,提出是否准予结项的意见。

7. 评定院级教科研成果和对申报院级以上教科研成果的初评推荐。

8. 评价、认定和审核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科研学术水平及材料。

9. 评定、审议有争议的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10. 组织、协调和指导学院的重大学术活动;指导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

11. 指导、检查各学术委员会分会工作。

12. 评价、指导、审议学院主办的学术刊物。

13. 科技创新团队的推荐、培养、评审、验收工作。

14. 推荐各种学术评审专家人选,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省级以上相关专家等方面的人选。

15.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16.承担学院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1. 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是其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科技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2.院学术委员会依据各教学及教辅单位的具体情况设立分会。各分会在其工作范围内履行学术委员会职责并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领导、指导、监督和检查

3.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一线教学、教辅人员和与之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组成。委员组成应坚持学术开放与兼容并包的原则,兼顾各学科间的协调发展,年龄结构合理。一线教学、教辅人员由各分会依据委员任职条件按比例推荐产生,报院长聘任。发展规划处(科技处)、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处长代表相应管理部门出任委员,由院长聘任。

4. 院学术委员会由23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设秘书1名,由发展规划处(科技处)干事兼任,负责会务组织、会议纪要、文献登记、整理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各分会由3-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秘书1名,由分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报院学术委员会批准。

5.学术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四章委员任职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

1.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 委员应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或高校管理经验,并在某一

领域有较深的造诣,具有指导科学研究和培养人才的水平与能力。

3. 委员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学术规范,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无私奉献,身体健康。

4.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委员的权利

学术委员会委员行使以下权利:

1.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上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

2.对院学术委员会拟评议的事项有调查权和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权利。

3.对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质询权。

4.提议召开特别学术委员会会议的权利。

5.有申请辞职的权利。

6.享有聘期内除因学术道德或法律方面的原因外,不得被解聘的权利。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自觉履行以下义务:

1.应遵守本章程,按章程的规定从事各项学术活动,弘扬学术民主,讲求学术诚信。

2.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的会议和参与院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每年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履职报告》。

4.为学院重大学术活动的开展提供指导。

5.对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内容保密。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九条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三年,委员任职期满重新选聘,连任委员不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2/3。换届工作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前二个月进行筹备。

委员在任职期间因故无法继续履职时,可根据所需的学科和专业委托有关分会推荐人选,经学术委员主任委员会议同意,由院长聘任。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时,须事先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请假。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半数才能召开会议。办公室应在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将会议所要审议和讨论的议题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对重大问题做出决定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凡需要进行表决的问题,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须有3/4委员出席会议,参会委员2/3以上赞同为有效。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有保密纪律,不得将学术委员会内部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扩散出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同意,并经

学院学术委员会1/2以上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0一三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