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院实行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院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树立科学发展观,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学院、教职工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学院各项任务的完成,促进学院不断发展。
第四条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筹备
第五条教代会换届,在院党委领导下,成立由院行政和工会有关人员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院党委负责人任组长,院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设代表资格审查、提案征集、秘书、会务、宣传等若干工作小组。
第六条院工会在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由院党委主持党政工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审核。
第七条由院党委作出召开教代会的决定,也可由院党委批转工会关于召开教代会的申请报告。
第八条由筹备领导小组制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方案,包括确定选区代表名额、各类代表比例、选举步骤和方法等。
第九条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第十条需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正式会议前印发给代表或代表团,广泛征求意见,由各代表团收集意见并报筹备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做好教代会召开的宣传发动工作和提案征集工作。
第十二条届中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由工会负责组织协调。
第三章职权
第十三条教代会具有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校内聘任、奖惩、分配改革方案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实施。
三、讨论决定学院提出的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可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第十四条院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与监督的职权。
第十五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职权,督促广大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强化主人翁意识,立足本职工作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教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一、凡本院享有公民权的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教职工代表名额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一般应占60%左右。
三、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四、教职工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有权参加教代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巡视活动,有权对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四、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学习、宣传并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九条根据教代会的议题,可请有关领导干部(含离退休老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五章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一、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二、由主席团推选每次大会的执行主席。
三、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负责做好大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主席团讨论问题时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要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工和代表的意愿。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每三年一届,一般应每学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大会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由院工会召集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说明原因,代表团团长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二、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三、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由院工会主席主持,召开由各代表团团长、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院工会委员参加的联席会研究决定,并向下一次全体代表会议报告。联席会议必要时可请学院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学院及有关部门应认真落实,对提案的落实情况要向下次大会做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代表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或根据需要组成代表团,并选举产生团长、副团长。
第二十五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
一、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三、完成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院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院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各工会分会和工会小组按规定程序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院党委批准后,组织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组织代表团团长、各工作委员会主任、院工会委员和有关领导及人员参加的联席会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属院工会委员会,修改权属院教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