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工 会 委 员 会 工 作 条 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桥梁和纽带作用,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及各级工会组织代表教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工会在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围绕学院的中心任务,根据广大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工会要维护行政集中统一领导,支持和协助行政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同时,监督行政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
第五条工会要在维护学院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具体利益和民主权利,把教职工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结合起来,为学院的发展,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工会任务和职责
第六条团结、教育教职工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学院的改革和建设。教育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主动把本职工作和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紧密联系起来,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支持和配合党政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及“为人师表”等项工作。积极开展评选、表彰先进和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工作。定期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师德先进、工会积极分子。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并做好女工工作。
第七条发挥工会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按照党委统一部署,动员和组织教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参加政治学习和有关政治活动,联系形势、任务和思想实际,对教职工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国情、形势、革命传统、理想、道德教育和民主、法制、纪律教育。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教育教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光荣传统,抵制资产阶级思想侵蚀,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宣传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和抵制不正之风。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通过多种形式,深入细致、生动活泼地开展工作,寓教育于工会各项活动之中。
第八条充分发挥工会在学院管理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动员和组织教职工关心国家大事和学院工作。工会要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同压制民主、打击报复和漠视群众疾苦的官僚主义作斗争。
第九条院工会和各分会、工会小组组织员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同级行政有关会议。讨论制定工作计划和改革方案、研究制定教职工教育、劳动管理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等。根据需要,由工会选派代表参加学院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会干部和代表既要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又要把学院的要求和决定带到群众中去,宣传并带头贯彻执行。工会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教职工提出的合理建议,参与调解和裁决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争议问题。工会委员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条例规定和各项工作。
第十条关心群众生活。教育教职工勤俭持家,合理安排生活。协助行政做好住房分配、医疗保健、计划生育及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和使用。开展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好教职工的节假日活动,关心生活困难教职工的特殊问题。
第十一条做好工会财务工作,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搞好工会财产管理。
第三章工会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议和批准院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并决定院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3、民主选举院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
院工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
4、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院工会主席主持召开工会委员会,讨论拟向院党委和上级工会所作的关于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请示报告,同时应做好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和按照大会的要求,开好教代会代表预备会议等会议前的准备工作。
(三)会员代表大会名额应根据全院工会会员人数,本着工作需要,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占代表总数60%左右,同时照顾到各方面的代表性及其他因素的原则,由工会委员会讨论确定。
各工会分会和小组在确定代表人选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体现会员意志,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产生。
(四)大会主席团,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五)大会主席团的任务是:审议决定大会议程,组织领导大会的召开,讨论审议大会有关的报告和大会决议的草案,检查督促大会各办事机构的工作,审理大会期间代表的提案和其他有关事宜。
(六)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我院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为常任制,任期3年。在大会闭会期间由院工会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委员会设主席1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主席,委员若干人。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院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院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每3年改选一次,由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学院工会委员会
(一)院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经院党委审批后,方可正式组成。
(二)新一届院工会委员会选出以后,在委员中指定一人主持召开新一届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委会,主要内容有:
1、选举工会主席;
2、提名工会其他委员会主任的建议人选;
3、委员进行分工。
以上各项选举结果和委员会分工情况,由新一届院工会主席负责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报批。
(三)院工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院工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内设机构。院工会内设机构负责人由工会委员会任命。
第十五条 分会及工会小组
(一)根据需要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工会分会主任、工会小组组织员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每3年改选一次。
(二)工会分会主任、工会小组组织员因工作调动影响工会工作,可在本单位重新进行选举,报院工会委员会审核,经批准后替换原工会分会主任或工会小组组织员。
(三)工会分会主任、工会小组组织员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能反映群众的呼声,热心为广大教职工服务,廉洁奉公,能完成本职工作,受群众工作拥护和信任。
(四)工会分会主任、工会小组组织员一般利用社会活动和业余时间做工会工作。所在部门应给予支持。
第四章工会与教代会
第十六条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任务有:
(一)宣传教代会的性质、作用和任务;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组织教代会代表学习党和国家政策、法律和学院的管理知识;
(三)提出召开大会方案和议题的建议;
(四)征集、整理提案交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议期间的组织工作和会务工作;
(六)根据需要组织教代会代表对学院方针和教代会决议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七)组织教职工代表向教职工宣传和传达会议精神,发动教职工和督促有关部门实现大会确立的任务和决议;
(八)组织教职工代表团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九)承办教代会或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属院工会。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