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聚集社会创新创业智力资源,加强对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大赛,提升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的长效机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遴选对象
第二条 成功的创业企业家;行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技术、管理专家;投资、金融、咨询等专家;优秀创业校友。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第四条 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和行为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 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情操,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具有丰富的创新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热心创新创业教育和指导帮扶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能为学生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的辅导。愿意贡献时间、精力乃至创业资源,参与到学校的创新创业教育和创业服务工作中,提携和帮助学生创业。
第六条 近三年曾经担任过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国赛评委或省赛评委。
第七条 近三年曾指导项目获得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省赛金奖及以上奖励。
第三章 遴选流程
第八条 受邀、推荐或自荐导师的个人填写《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导师登记表》,并附个人简历、业绩证明(国赛评委、省赛评委证明,指导项目获奖有效证明)、5—15分钟个人介绍视频等相关材料电子版报送就业指导处(创新创业中心)。
第九条 导师由就业指导处(创新创业中心)审核后,组建遴选小组进行遴选,确定的导师人选由就业指导处(创新创业中心)备案。
第十条 颁发创新创业导师聘书。
第十一条 学生创业导师的聘期为1年。聘期结束,将根据受聘导师在聘期内的工作业绩情况及综合表现决定是否续聘。
第四章 导师职责
第十二条 为学生开设创新创业课程或者以专题讲座形式,向学生传授创新创业知识,分享创新创业经验。
第十三条 参与创新创业大赛项目等评审工作;指导和培训学生项目参加各类创新创业比赛或融资路演活动。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导师可帮助项目与风险投资机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对接,争取创业资金、技术指导、业务咨询等支持。
第五章 导师激励与考核
第十五条 导师到校开展授课、项目指导、咨询工作,可按学校规定给予一定的课酬或奖励。
第十六条 每年评出优秀导师,给予表彰并颁发“创新创业特聘教授”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没开展创新创业指导培训工作的;
(二)以创新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新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创新创业导师形象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新创业导师责任和义务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表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就业指导处(创新创业中心)负责解释。